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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核查借款人的資金來源?
法院調查取證時,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如發現來自虛假訴訟,則追究相關人員相應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如何找到負債公司的銀行賬號?

1.在之前與債務人交易的票據中找到債務人的銀行賬號。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支票、本票、匯票等票據、合同、收據、公司宣傳資料、名片等。,可以找到他們的銀行賬號。

2.向人民銀行賬戶管理中心申請法院查詢。該中心擁有該行所有企業的開戶信息。

3.向法院申請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與債務人有聯系的人。

4.向法院申請查詢為債務人提供會計、審計、評估服務的中介機構。從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找到債務人的銀行賬號。

5.詢問與債務人有業務關系或經濟往來的其他人。包括供水和供電公司、供應商以及為他們做廣告的廣告公司,通常通過支票等票據與債務人結算相關費用和款項,因此可以找到他們的銀行賬號。

拘留是否適用於不償還債務?

如果對方欠錢,也可以帶上相關借款憑證到人民法院起訴,以便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債務。

法院判決下來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方執行判決。如果對方有財產並且拒絕還錢,那麽法院將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扣押對方並讓對方執行判決。

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財產,無法執行,那麽法院此時不能拘留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發生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壹)發生民間借貸糾紛的;

(壹)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

(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

(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訴訟,委托代理人對貸款事實陳述不清或前後矛盾的;

(六)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伴侶、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

(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

(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