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類型可分為五種:(1)水澆地,指壹般年份可正常灌溉並用於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澆地水旱輪作地;(2)汪甜甜是指沒有灌溉設施,主要依靠自然降雨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的水旱輪作地;(3)水澆地,是指除水田、菜地外,壹般年份能正常灌溉,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的耕地;(四)旱地,是指沒有灌溉設施,依靠自然降水種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只靠分洪灌溉的耕地;(5)菜地是指常年以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地。從屬上分為:壹般耕地:指專門種植農作物並經常耕種,能正常收獲的土地。包括土地條件好的基本農田和土地條件雖差但能正常收獲而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為我國基本而寶貴的土地資源,受到我國《土地法》的嚴格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占用。臨時耕地:又稱“扶田”,指在常用耕地之外,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不能正常收獲的土地。根據我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坡度25度以上種植農作物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其他壹些地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要逐步退耕還林。因此,我們也可以把這部分臨時耕地稱為待退臨時耕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占用耕地中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但個別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占用耕地數量的,不得不報國務院批準調減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常用耕地是指專門種植農作物並經常耕種且能正常收獲的土地。包括土地條件好的基本農田和土地條件雖差但能正常收獲而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為我國基本而寶貴的土地資源,受到我國《土地法》的嚴格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占用。臨時耕地臨時耕地:又稱“扶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之外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不能正常收獲的土地。根據我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坡度25度以上種植農作物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其他壹些地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要逐步退耕還林。因此,我們也可以把這部分臨時耕地稱為待退臨時耕地。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