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是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姓名或印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留或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從這壹過程可以看出,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存在按金額限制的說法。那麽,1000元的民事訴訟費用可以強制執行嗎?總而言之,當然。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