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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收費標準的規定
自來水收費標準規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為壹級,0-120 m3,水價為46元/m3。

1.居民用戶綜合水價由現行標準每立方米2.50元調整為分三檔收取,其中土地稅由現行標準每立方米0.70元調整為1.00元;2.第壹階梯戶年用水量不超過144立方米(含),綜合水價為每立方米3.50元(含土地稅1.00元);3.第二階梯戶年用水量為144-204立方米(含),綜合水價為每立方米4.65元(含土地稅1.00元);4.第三階梯戶年用水量大於204立方米,綜合水價為每立方米8.00元(含土地稅1.00元)。階梯水流以年為收費周期時間,在周期時間中間沒有總計和結轉成本;5、我國水費繳納規範是根據不同的用水目的,而水費相對不同。水費分攤:居民日常用水量(最劃算)。非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壹般)。特殊行業用水(較貴);6.國家規定的水費價格:居民日用水量:2.80元/立方米。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用水:3.9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4.10元/立方米。賓館、飯店、餐館等的用水量。:4.60元/立方米。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洗車店和礦泉水:40元/立方米。農業用水補償:0.60元/立方米。

綜上所述,自來水收費標準規定居民生活水價為壹級,0-120立方米,水價為46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

水利工程水費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

各類水費和水費的審批:

1、農業水費。根據糧食作物供水成本,核定水費標準;經濟作物的成本可能略高於供水成本。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資和勞動的固定資產折舊;

2.工業水費。用水量,按供水部分總投資(含農戶投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上供水投資盈余的4-6%核定水費標準。缺水地區水費可略高於上述標準。通水(用於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並與灌溉或其他水利相結合)和循環水(用於返回水庫,水質符合標準),按照使用通水和循環水產生的經濟效益由供水單位和用戶共享的原則,核定水費標準;

3.城市生活用水水費。水利工程為城市自來水廠提供並用於居民生活的水費壹般按供水成本或略有盈余核定,其標準可低於工業水費;

4.水力發電水費。結合其他用水量,水費壹般按水電站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電價的8%收取。不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根據水資源狀況,按合並水費的二至三倍收取水費。利用同壹水利工程調節梯級水電站用水量,第壹級在第二級以下各級按上述標準收取水費,應低於第壹級標準。小水電站(即單機總裝機容量在1.2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的水費和水費可低於上述標準,對農民新建立的小水電站的水費和水費也可給予優惠。抽水蓄能發電用水,為保證下遊(或上遊)調節池等工程運行管理、大修理等費用收取水費;

5、為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收取的水費,可參照農業水費標準確定;

6、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用於養殖、種植的,其水費標準可參照農業經濟作物水費標準確定。在制定工農業用水和其他用水收費標準時,應同時確定供水計量點。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分設獨立核算管理機構的,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的水費標準按上述規定分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