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基層法律服務是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以來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壹種法律服務。在律師極度匱乏的當時,它主要通過設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方便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為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形成競爭關系。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意見的規定,廣泛開展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調整整頓,對現有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各種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檢查,並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按照新的管理制度重新進行了設立登記。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2000年6月5日至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第壹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國務院對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發布《國務院決定》。其中,第75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批部門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縣級司法行政部門。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性、防止不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