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 * *財產的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等。所以離婚的時候,這些* * *和財產需要合理分割。
二、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如收入、財產來源、貢獻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判決。同時也要兼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保證離婚後雙方生活水平基本壹致。
第三,物業糾紛的解決機制
夫妻對財產分割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協商和調解是減少矛盾和沖突的溫和方式。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共同財產,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分割原則、爭議解決機制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物業糾紛,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18條規定:
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