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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法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訂是雙方的自主權,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具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勞動者提出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其他情況下,是否續約是雙方的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訂合同而解除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和《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關註勞動者2008年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我的工資比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高3倍,而且是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