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即使沒有合同也沒有工資,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就有可能憑借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和服務證、招聘登記表和用人單位填寫的登記表等。如果勞動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保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並繳納社保;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拒絕執行合同的員工有權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解決辦法如下:
1.要求簽訂補充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可以在書面離開公司後立即離開。除了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和押金外,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第二個月後雙倍工資、繳納社保。勞動仲裁時效為辭職之日起壹年;
2.申請勞動仲裁。帶上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
3.前提是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例如,帶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詞(任何離職的人都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或其他帶有其姓名和公章的文件(包括帶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帶有其姓名和公章的文件以及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文件)。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最遲需要在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及時簽署,並且在員工提出要求後拒不執行,員工有權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然後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我們可以利用法律知識或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來解決問題,從而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