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復制、出版淫穢DVD、軟件、錄像50至100張以上,淫穢DVD、磁帶100至200張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繪本100至200張以上,淫穢照片、圖片500至1000張以上;
2.販賣淫穢DVD、軟件、錄像100至200張以上,淫穢DVD、磁帶200至400張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繪本200至400份以上,淫穢照片、圖片1000至2000張以上;
3.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二百至五百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電影、圖像十至二十次以上的;
4.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元以上至壹萬元以下的。
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淫穢電影、錄像、磁帶、圖片、書籍等淫穢物品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從上面可以看出,200張淫穢圖片被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63條
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是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五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以文字、聲音、圖像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DVD、音頻光盤、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走私淫穢錄像、DVD 50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光盤壹百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圖書、期刊、繪本100冊以上的;
(4)走私淫穢照片、圖片500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數額相當於上述數額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兩項以上標準5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