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前的直播監管政策相比,《通知》第六條對每場直播“打賞”問題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第六條
六、網絡秀場直播平臺應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在實名註冊系統註冊的用戶無法獲得獎勵,未成年用戶也無法獲得獎勵。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登記制度要求落到實處,並禁止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
平臺應限制用戶每次、每天和每月的最高獎勵金額。當用戶每日或每月累計“打賞”達到限額的壹半時,平臺應提醒消費,並通過短信等確認後才能進行下壹次消費。當達到每日或每月“打賞”限額時,應暫停相關用戶的“打賞”功能。平臺應將“打賞”的設置延遲到賬期。如果主播有違法行為,平臺應該將“打賞”返還給用戶。平臺不得采取鼓勵用戶非理性“打賞”的運營策略。
如發現相關主播及其經紀人通過傳播低俗內容、組織炒作、雇傭海軍刷禮物等方式暗示、引誘或鼓勵用戶大額“打賞”,或誘導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平臺應對主播及其經紀人進行處理,將其列入關註名單,並書面報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簡單總結壹下,直播“打賞”的要求如下:
1,“打賞”必須實名註冊制,且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
2.“打賞”金額有限,超過獎勵將暫停“打賞”功能;
3.如果主播違法,平臺應將“打賞”返還給用戶;
4.禁止暗示、引誘、鼓勵用戶大額“打賞”,禁止以虛假身份信息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通知》重點對打賞用戶進行實名制管理,加強對未成年人打賞的禁止和誘導打賞的限制。
此外,更重要的是,《通知》進壹步明確和強化了直播平臺、主播和經紀代理對用戶特別是未成年用戶過度“打賞”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