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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集中隔離費用標準
進入山東的境外人員隔離費用:

1.對來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員實施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措施的,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

2.對集中隔離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實施隔離的地方按照不高於上年同期費用標準的原則制定。對確有困難的,各市確認後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3.集中隔離期間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其他費用,由被隔離人員自行承擔。

4.運送到集中隔離點的交通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

境外人員進入新冠肺炎的醫療費用。

1.境外輸入病例中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確診和疑似患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2.山東境外人員在醫療機構觀察期間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個人承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規定支付。

3.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境外人員進入山東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行承擔;參加商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賠付。

4.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境外輸入病例進入山東有困難的,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施醫療救助。

集中隔離的標準是:

1,與居民區保持壹定距離,遠離水源和取水點;

2.應有隔離觀察人員接收、疏散和轉移的通道;

3.因為在集中隔離的場所不能使用中央空調,所以需要自然通風;

4、隔離觀測點要設置清洗和汙染兩個通道,兩個通道不得交叉,以防交叉汙染;

5、隔離觀察人員的排泄物和汙水,在排入市政管網前,進行消毒;

6.隔離觀察人員的生活垃圾應有臨時存放點。臨時存放點應設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臨時存放點的垃圾箱(桶)必須有蓋。

法律依據:

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