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規定結婚有必要給彩禮嗎?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不需要給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給給付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壹方反悔結婚,婚禮彩禮應該如何處理?結婚彩禮應該退還。
二、什麽情況下不會退還結婚彩禮?
1.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此外,對本條中“婚前給付並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情形應作限制性解釋。這種情況是指支付彩禮的壹方婚前借款,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婚前以家庭財產支付,婚後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無法靠自己維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生活困難”的認定需要根據彩禮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可參照目前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情形,但壹方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彩禮確實已用於同壹生活,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它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有子女。
第三,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現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第三種情形解釋如下:壹是要求“確實”在同壹生活中使用過。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壹方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以免以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由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新娘的嫁妝是她的“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共同生活的婚前財產,不能使用這壹規定;此外,* * *隨生活的定義主要限於家庭成員因生活和生產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費用,例如男女壹方或雙方生病的費用,以及* * *隨商業的投資。
在我國,人們可能更註重產品的要求,因為各地的習俗規定必須支付彩禮。但在很多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後要求返還彩禮,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例如,沒有登記結婚的東西可能需要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