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律
在古代社會,女性的忠誠是被強調的。似乎只要男人有錢,就可以娶三妻四妾。然而,這只是今天人們的美好幻想,因為壹夫多妻制在中國古代實際上並不存在。

自商周以來,婚姻制度壹直實行壹夫壹妻制。當時的禮儀非常嚴格,從皇帝到平民百姓,都明確規定了可以結婚的女性人數。根據《禮記》?《昏義》中記載,古代皇帝設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嬪、八十壹禦嬪,以聽天下之內治,為女子明規矩。

妻子的地位在先秦亂世中其實是很高的。

除了皇後之外,天子還可以娶妻和妻妾。有120個皇室妻子。這些夫人、妃子和皇室妻子都被稱為妃子。另外還有地位較低的丫鬟和丫鬟,地位差距很大。妻子的地位自然是最高的,幾乎等同於丈夫。我的地位比我老婆差多了,但也可以算是朝廷裏的小少爺。女仆是壹個仆人,通常是壹個有著無辜家庭的窮人,他不得不賣身為仆人。紀是最低的官階,通常是罪人的後代。因此,它完全被計算為財產,可以隨意買賣和交換。

在戰國時期,普通諸侯是不允許納妾的。因此,壹種代替納妾的婚姻形式出現了,叫做納妾婚姻。也就是說,娶老婆會伴隨著壹批嫁妝。這些嫁妝不是普通的女仆,而是同種族的妻子和姐妹,因此被稱為小妾。妾的地位不低,僅次於群臣的妻妾。

即使是秦始皇也只能有壹個妻子。

此外,互相交換姬姓也是外交或交友的常用手段。這是最早的制度性妻子交換,在當時,這也制造了很多關於做父親的不清楚的謠言。

自漢代以來,官員被允許納小妾。我只是不需要像妻子那樣的六個禮物,但我仍然需要用轎子把我的妾帶回家。唯壹的區別是從後門進入,而不是妻子走的前門。雖然妾高於丫環和姬,但即使妻子死了,她也無法挺直腰桿。如果我必須把我的妃子擺正,那將是壹記耳光,但會被送到邊疆壹年半。

漢代壁畫中的夫妻日常生活畫像

在唐朝,離婚和再婚很普遍。唐代婚姻離婚有三種形式。第壹種是夫妻雙方如果在壹定範圍內對親屬進行殺害、毆打、責罵甚至奸淫,將被政府判處強制離婚。第二條是,如果妻子不孝父母、無子女、濫情、嫉妒、虐待、多嘴、偷竊,丈夫可以依法與妻子離婚。

第三種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也稱為兩願離婚。當時的社會理論對離過婚的女子非常寬容,唐朝有很多再嫁甚至三婚的公主。

唐代公主的婚姻觀與現代公主的婚姻觀很接近。

宋朝的法律大大加強了男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李清照嫁給張汝舟後,由於家暴不斷,她不得不舉報張汝舟貪贓枉法。最終,雖然離婚成功,但根據宋朝的法律,起訴丈夫的妻子被判處兩年監禁。李清照在獄中呆了九天,才被達官貴人的親友釋放。

在元朝,蒙古人實行繼承婚姻制度,也稱為轉移婚姻。也就是說,如果父親去世,兒子可以娶除親生母親之外父親擁有的所有女人。當壹個兄弟去世時,他的妻子必須傳給其他兄弟。例如,成吉思汗死後,他最喜歡的妃子穆格哈敦被傳給了他的第三個兒子窩闊臺。

在元朝,妻妾的地位也更高。

這其實是古代遊牧社會的壹個老傳統。早在漢朝,王昭君就嫁給了匈奴人呼韓邪單於。胡死後,昭君遵循匈奴的婚姻習俗,她不得不將其傳遞給復雜的應變。這樣,不僅生活得到了保障,而且其個人影響力也可以繼續。

明朝建立後,他提倡理學,非常重視婦女的貞潔。因此,在丈夫去世後,決心守寡的婦女將獲得獎勵。它不僅免除了家庭的仆人,而且還可以繼承丈夫在家庭中應該繼承的財產。妳甚至可以向法院申請為自己立壹座貞節牌坊。另壹方面,如果妳再婚,妳將失去妳丈夫的財產和妳的嫁妝。

穿著蒙古服裝的明朝後宮嬪妃

直到清朝,還有壹個特殊的現象,那就是男人可以娶多個妻子。這種壹夫多妻制被稱為謙讓,俗稱“壹子抵二門”。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兄弟中只有壹個男性後裔,那麽這個後裔可以娶兩個或三個妻子,從而達到向叔叔、舅舅和父親傳播香火的目的。如果條件不滿足,那麽自然就沒有權利享受這壹優惠政策。

因此,三妻四妾並不是大多數古代男子可以享受的權利。在中國古代,婚姻基本上仍然是壹夫壹妻制,整個制度不僅體現了嚴格的等級制度,還體現了壹點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