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並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電梯安全管理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工作,及時協調處理電梯使用中的矛盾糾紛。第五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財政、衛生、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並依法依規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七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制造安裝、銷售和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和習慣。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咨詢、教育和培訓,收集並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保參考價等行業信息,參與相關標準制定和信用評價,促進行業規範運行。第二章選型、配置、制造、安裝第九條建設項目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設計,確保建築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確保安全、急救、消防和無障礙通行。電梯門、候車大廳、緊急出口、疏散門、疏散樓梯應保持通暢,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醫院、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軌道交通車站、人行過街設施、旅遊景區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使用公共交通電梯。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電梯機房、井道、地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電梯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方案,確保新建結構基礎和既有住宅基礎的沈降變形符合相關建設工程質量要求,電梯機房、井道、地坑和房屋主體結構接縫處應當采取防水措施。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第十壹條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空調。
鼓勵用戶在使用中的電梯機房采取安裝空調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確保電梯正常運行。第十二條新安裝的載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和轎廂內的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交通、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促進電梯機房、電梯井和電梯轎廂內的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第十三條新安裝的載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控裝置,並接入智慧電梯平臺。
符合條件的在用電梯應當配備電梯運行監控裝置並接入智慧電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