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應辦理以下手續:1。員工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2.該報告由人力資源部逐級提交,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將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交接。3.員工的離職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程序、工作交接明細、貨物交付全球接收依次交接。在財務部門結算金額並由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的交接視為完成。4.員工工資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5.人力資源部統計工人的工資,上報上級領導請示,並在工資結算日支付即將離職工人的工資。6.人力資源部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向勞動者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此,勞動者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