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和購買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於搬遷農民所有而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並保障其長遠生計。
土地征收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農村村民房屋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