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喪葬補貼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根據員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將分配給員工去世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工作的親屬。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領取供養親屬壹次性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計為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按20周年計算,但55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70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備註: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壹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1)受撫養親屬的範圍
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3)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
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受雇或參軍;
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組織采用;
死了。
(4)確定是否符合獲得支持的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因工死亡壹次性補助金
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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