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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規範和促進獻血,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和臨床用血等活動。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倡導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歲。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領導,制定獻血應急預案,組建獻血應急隊伍,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中醫療急救用血的需要。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血源性疾病預防控制教育。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無償獻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償獻血的監督管理。

資源規劃、公安、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配合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制度和技術規範,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第七條采血點(屋)應當納入本市公共衛生服務設施規劃。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臨床用血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設置采血(屋)點,並向社會公布采血(屋)點設置情況。第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獻血的宣傳力度。

各類學校要將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列為學生健康教育內容。第九條鼓勵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委員會積極宣傳、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社區的適齡人員參加無償獻血。第十條提倡公民個人、家庭、親友和社會團體獻血。鼓勵公民多次獻血、固定預約和成分獻血。第十壹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獻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本市臨床用血的采集和供應由依法批準的采供血機構進行。第十三條獻血的公民應當在獻血前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並如實進行健康咨詢。第十四條采供血機構應當查驗獻血公民的身份證明,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身體狀況符合獻血要求的,采集血液;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

采供血機構應當保護獻血公民的隱私。第十五條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無償獻血的公民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獻血證,填寫獻血者姓名、獻血時間和獻血量,並建立獻血者檔案數據庫。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謊稱雇傭他人獻血。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無償獻血證。第十七條本市無償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向醫療機構支付的獻血費用,由出具獻血證明的采供血機構憑獻血證明、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與獻血者的家庭成員關系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憑證予以核銷。第十八條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臨床用血享受下列優待:

(壹)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至五年內,可以免費享受三倍獻血量的臨床用血;

(二)自獻血之日起三個月內和五年內,可以免費享受同等數量的臨床用血;

(3)獻血量超過1000毫升者,可終身免費獲得無限量臨床用血。第十九條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下列臨床用血優惠待遇:

(壹)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免費享受同等數量的臨床用血;

(2)獻血1000毫升以上者,終身免費享受同等數量的臨床用血,用後從其獻血總量中扣除。第二十條無償捐獻成分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享受與其捐獻的成分血等量的成分血,必要時全血可以折算為400毫升。第二十壹條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操作規程開展采供血工作,保證獻血者的健康和血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