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驗檢疫復驗合格後,可以申請復驗。報檢人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復驗流程:
1.向原負責檢測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
2.提交必要的資料和證據,如產品樣品、復驗申請表、原始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3.根據安排將產品樣品送至指定的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和分析。
4.通常需要幾天或幾周才能得到復檢結果。
5.如果復檢結果仍然不合格,您可以請求對結果進行質量鑒定,以確定不合格原因是否正確和可接受。
6.根據最終結果采取相應措施,如退貨、修理、更換或接受處罰。
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復驗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以下處理:
1.復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復驗申請受理通知書;
2.復驗申請內容不全或者證書所附資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復驗申請資料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銷;
3.復驗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復驗申請駁回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復驗工作組應制定復驗計劃並組織實施;
1.審查復驗申請表、復驗申請人的相關證明和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復驗條件的,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暫緩復驗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完善復驗條件後,應當自條件滿足之日起繼續復驗工作;
2、審查原有的檢驗標準、方法等。是否正確,並應符合有關規定;
3.檢查貨物的批次、標誌、數量、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和外觀,並按復驗計劃的規定抽取樣品;
4、按操作規程進行檢查;
5、審查、提出復驗結果,並對原檢驗結果進行評價。
綜上,復驗申請人認為復驗工作組成員與復驗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復驗公正性的因素的,應當自收到復驗工作組成員名單之日起3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成員回避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復驗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復驗期間抽取的樣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樣品檢驗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