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流程: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在我省境內跨地級行政區域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通過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或者到實體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辦稅事項報告》。
2.跨地區涉稅事項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報查驗。納稅人已前往經營地的,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可直接填寫《報告》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完成查驗手續。
3.納稅人跨地區經營活動完成後,應先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及其他涉稅事項,再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寫《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營業地國稅機關核對反饋單後,將相關信息推送給營業地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核對後反饋給營業地國稅機關。
4.經經營所在國和當地稅務機關核對確認後,系統將反饋信息發送至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系統自動註銷,並將相關反饋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納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