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訴訟可以撤回嗎?
行政訴訟可以撤訴的,原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案件宣告判決、裁定前申請撤訴,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宣告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分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所表達的關於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函、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材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和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詞。即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在正常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確有困難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件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起訴人可以申請撤訴,但是否準許撤訴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