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④品行端正。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試的材料;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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