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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尊重和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能,搞好生產經營。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職工依法加入和組織工會。

在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單位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引導職工組建工會;職工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依法成立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會議,民主選舉工會委員會。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建立工會組織必須經上壹級工會批準。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會員大會或者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推選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第七條縣(市、區)可以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第八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基層工會女職工人數不足二十五人的,應當設立女職工會員。第九條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主席是法定代表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銷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企業終止或者其機構、機關撤銷的,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第十壹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未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同意,不得調動工作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勞動合同期滿,但任期未滿,本人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訂。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內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按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上壹級工會批準。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法規,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地方總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價格、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當地總工會或者同級產業工會參與研究,聽取工會意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適當形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聽取意見,研究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第十五條工會依法保障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權利。如果企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派代表對工會組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第十六條工會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嚴肅處理。負責處理的用人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工會通報處理情況。第十七條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幫助和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文本格式或者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條款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處分員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辭退、開除或者開除職工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並可以支持職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