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是指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玩忽職守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的工作。第三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重的原則,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構建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工作體系。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由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統壹領導,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監督指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第五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支持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維護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第二章專門機構職責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確定工作重點,作出工作部署;
(二)組織協調預防職務犯罪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加強聯系與合作,推進社會預防工作;
(三)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組織檢查、評估、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預防工作相關問題;
(四)組織開展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警示宣傳教育活動;
(五)其他預防職務犯罪職責。
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第七條檢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依法查處職務犯罪;
(二)結合司法辦案,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並提交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
(三)開展行賄犯罪檔案調查和預防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有關機關開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大項目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信息,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宣傳教育;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第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二)監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對責任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收集、分析、處理行政違法違紀信息,及時將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四)結合督查督辦工作,依法作出督查決定或者提出督查建議;
(五)會同檢察機關、審計機關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行業或者領域開展專項預防活動;
(六)開展廉政宣傳教育;
(七)其他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全覆蓋;
(二)指導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收集、分析、處理財經違法信息,及時將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四)結合審計監督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依法提出審計建議;
(五)開展審計法治教育;
(六)其他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第三章預防措施第十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壹)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分級監督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監督;
(三)推進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事務公開,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四)調查或者協助調查違法違紀行為,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說明有關情況,並及時將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
(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涉及公共投資、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國有產權交易時,投標人、競買人應查看行賄犯罪檔案;
(六)開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確定機構負責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並接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