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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幼兒教師的法律地位
兒童的法律地位是兒童取得和行使權利的基礎,是兒童享有的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取得的主體資格。壹般來說,兒童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地位,這導致了不同的權利和行為。

首先,兒童作為公民

幼兒也應該獲得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稱憲法權利。這是公民最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公民平等權;(二)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④公民的人身自由;(五)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和控告的權利;⑹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⑺公民在教育、科學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八、其他權利。

第二,未成年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主要指六歲(或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我國《民法通則》中專門規定了監護制度,以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第三,作為壹個受過教育的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在幼兒園接受育兒教育的兒童也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三)學業成績和品行得到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