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共青團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四條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婦女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機構,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工作,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六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在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中,女性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25%。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候選人中應當有女性候選人。
自治區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自治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民族鄉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少數民族婦女。第七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應當重視選拔婦女。第八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婦聯及其團體成員的建議。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有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應當尊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為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壹條適齡女童必須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強迫適齡女童輟學。
適齡女童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經濟困難的適齡女童交書本費、雜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視情給予減免或者適當補助。第十三條學校和有關部門在招收新生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提高女性考生的錄取分數線或者限制其升學。
學習要根據女青少年的特點,加強身心健康知識和法制教育,保障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計劃。采取多種形式為婦女學習文化、科學和管理提供條件。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對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通過多種形式為城鄉婦女提供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她們的勞動技能。第四章勞動權益第十六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女畢業生與男畢業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接收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女畢業生。第十七條企業不得侵犯女職工在就業、工資和勞動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對下崗女工要妥善安置,並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
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八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種。第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壹年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和哺乳期滿壹年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