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協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協議無效;
3、該協議與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沒有實際聯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該協議無效;
4.本協議應由守約法院管轄。起訴時不能確定的,協議無效;
5.違反專屬管轄的,協議無效;
6.協議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爭議,因約定不明確導致協議無效。
協議管轄的含義: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協議管轄,是指在合同糾紛或產權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以協議方式解決其糾紛。在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債務可以協議管轄。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原“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產權糾紛”。其他產權糾紛包括因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協議管轄範圍內的無效性:
1.非書面形式的管轄權協議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性管轄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2.關於管轄權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例如,“合同糾紛在供應商所在地處理”的約定不明確,是向供應商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供應商住所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導致雙方對該約定的理解發生爭議,致使該約定無效。
3.該協議的管轄權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的管轄權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同雙方只能
(1)被告住所
⑵合同履行地
⑶合同簽訂的地點
④原告的住所
五、標的物的所在地
在五個法院中選擇壹個法院,並規定兩個以上法院或上述五個法院以外的法院的管轄權是無效的。
4.合同同時約定了訴訟和仲裁,供雙方選擇的條款無效。例如,“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供應商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雙方要麽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麽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約定提起訴訟的法院和申請仲裁的機構無效。
5.列舉幾種合同爭議解決方法是無效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與人民調解中心協商;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法院起訴等。
這樣的約定不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確定性原則,也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換言之,仲裁不是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因此該協議無效。
6.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的管轄協議無效。因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7.在訴訟之前,只有合同的壹方以書面形式表達了自己的意思。比如“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法院管轄”,合同對方未書面同意,無效。但是,口頭同意、訴後認可或者在法院審理期限內未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除外。
8.管轄協議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無效。合同雙方只能就壹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達成協議,不能就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和專屬管轄糾紛案件達成協議。民事訴訟法第2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9、當事人對經濟合同糾紛只能適用協議管轄的規定。具體而言,受中國法律管轄的經濟合同適用協議條款,而其他涉及不平等主體之間身份關系和行政與勞動法律關系的民事協議的合同不適用協議條款。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