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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牧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林地、草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向農民收取。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本村戶籍常住居民。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方案應當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

承包方案包括以下內容:名稱、地點、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範圍、承包期限、起止日期、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付款方式及其他應註明的事項。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農田或者改變其用途。

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符合法定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保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拖欠,並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地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告知發包人和承包人。被征地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被征地發包方和承包方確認。發包人或承包人有權要求征地主管部門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事項組織聽證,征地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並將征地當事人的信息及確認材料、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作為征地審批的必備材料。

除特殊情況外,經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在征地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按最高法定標準執行。第十壹條村內確需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承包土地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興辦企業、村民住宅的,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原承包方給予經濟補償,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原承包方進行土地調整。

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第十二條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合同的簽訂必須由雙方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壹份。

承包期內,承包人家庭成員分戶,要求另行簽訂合同的,由發包方辦理。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違反土地承包原則和程序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承包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建窯、建墳、采礦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四)承包土地全部被國家征用或者征收的;

(五)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

(六)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土地退還給發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