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信訪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和完善信訪工作的意見》。
關於協調現場檢查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信訪現場監督實行統壹規劃、組織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規範、有序務實、高效能的工作機制。
第二條駐點督辦信訪事項的主要範圍是群眾來信、來訪和網絡投訴反映強烈的信訪突出問題,涉及省與省、中央和國家機關與中央企業之間“三跨三隔”的信訪事項,以及其他需要駐點督辦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第三條督查室負責信訪現場督查工作的統籌、組織和跟進,主要是編制工作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督促整改落實、工作匯報等。信訪辦、接訪辦、信訪辦負責從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中篩選並提供實地查看事項。人事處負責抽調局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現場督導。研究室負責協調相關媒體參與,並做好現場檢查的宣傳和網上宣傳工作。
第四條檢查室根據計劃安排,對總體實地檢查事項進行檢查選擇,完成檢查人員分組,擬定實地檢查計劃,經分管局負責同誌審核並報局主要負責同誌批準後,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對核實後未納入整體實地查看的信訪件,通過全國信訪信息系統退回原辦理辦公室。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實地督辦,經局主要負責同誌批準後隨時實施。
第五條整體實地檢查由信訪專員或其他副處級以上幹部帶隊,業務部門派業務骨幹參加。原則上每組不得超過4人。實地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每個檢查組都要形成有情況、有結果、有建議的報告。整體現場檢查結束後,局領導聽取檢查情況匯報,各檢查組可提出重點問題掛牌督辦、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檢查結果網上公示等建議。審批通過後,檢驗室將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督查室應當建立信訪事項整體現場督查工作臺賬,指導各地及時將現場督查後續整改計劃和落實情況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逐壹跟蹤督辦,督促問題解決到位。對地方整改落實不力,導致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按照《信訪條例》和《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提出問責建議。
第七條實地巡察期間,巡察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幹部“合同三章”和巡察組成員“十個嚴禁”等紀律要求。實地檢查結束後,各檢查組組長就本組執行監督紀律情況作專題說明。
第八條全面實地督查以國家信訪局或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名義組織開展。通常邀請全國或省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新聞媒體參加,必要時可協調相關部委進行聯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