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其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
說明這篇文章是關於把住宅樓改成商務樓的。
把房子改成歌廳、餐廳等。,使原本用於居住的房屋變為營業用房,房屋的性質和用途由居住變為營業。這種變化帶來了許多弊端和巨大的危害。主要表現為:(1)幹擾業主正常生活,造成鄰裏關系不和,引發社會矛盾,是當前物業小區的主要矛盾之壹;(2)小區停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緊張;(3)容易產生安全隱患,例如,來往小區的人太多,導致樓層承載能力過大,外來人員流動迅速而雜,增加了小區的不安全和不穩定因素,防火防盜壓力大,隱患多;(4)難以實現城市規劃目標。原來,某壹地區的住房原計劃用於居住,但由於大量房屋被改為商業用房,導致該地區交通擁堵和過度擁擠。(5)造成國家稅費大量流失。因此,《物權法》頒布前的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業主是否可以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規劃建成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隨著該領域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也將對這壹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此外,作為業主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也可以依法對這壹問題作出規定。
物權法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法律,在該條中明確規定了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用途是業主應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壹項基本義務。業主確因生活需要,如下崗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等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如果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就必須符合國家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前提下,還必須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房子才能改為經營性用房,兩者缺壹不可。如何確定業主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因為將房屋改為營業用房的目的不同,影響的範圍和程度也不同。簡而言之,無論是隔壁業主還是相鄰或非相鄰業主,任何因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而受到影響的業主都是本文所述的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