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第1167條的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全額賠償的原則進行全額賠償。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他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屬於侵犯隱私的範疇:
(1)未經公民本人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的;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他人生活安寧的;
(三)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的;
(四)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五)私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的;
(六)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開的;
(七)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者調查公布的;
(八)向社會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九)泄露公民個人材料或者公開或者擴大公開範圍的;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他人許可公開他人秘密。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描寫現實人物或者特定人物,含有侮辱或者誹謗內容,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是特定人描述的,只有與該特定人情節相似的,才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