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政府委托的社區服務項目招投標;開展便民利民、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政務信息、便民服務信息等咨詢服務;開展社區居民自助互助服務。
2.使社區成員有更多的公共服務、社會福利和閑暇時間,將人們從繁重的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3.通過廣泛的群眾參與,培育高尚的社會道德和社會風氣;它有利於早期人們的主體意識、合作意識、法紀意識和文化意識,有利於提高人們的素質。
綜上所述,社區服務中心屬於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其工作人員基本由社區居民選舉產生,壹般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組成的城鄉全覆蓋、功能互補、持續協調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國家加強縣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第107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1)主要健康指標指人均預期壽命、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
(2)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
(四)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門疾病預防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和血站。
(5)醫療衛生人員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藥師、檢驗技術人員、影像技術人員、鄉村醫生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員。
(六)基本藥物是指符合疾病預防控制基本用藥需求、適應當前基本國情和保障能力、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平可得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