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毆打兒童,對兒童要表現出絕對的尊重。禁止溺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履行。
編輯本段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或者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在校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未成年學生,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校接受教育並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專門學校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和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拒絕和放棄。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