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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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供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③勞動生產率;
⑷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