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目的: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總則中提到,“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從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過於單壹,在總則中這次只提到了生態平衡,仍然是壹個倡導性的口號。事實上,生態平衡作為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社會因素,更應該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得到體現,成為立法的原則和目的。
第二,維護生態平衡,需要保護生態鏈中的各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1.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重視不夠範。對於那些沒有被發現有用或者不顯眼的小動物,法律並不涵蓋。從食物鏈的角度來看,普通動物和珍稀動物都是食物鏈中的重要環節。人為地、選擇性地保護其中壹些而不保護其他的,也會危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缺乏對動物多樣性的保護,也違背了這部法律‘維護生態平衡’的立法宗旨。此外,現行法律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和生態修復不夠重視。
因此,重構立法的目的應界定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促進生態平衡;保證野生動物的福利,實現人與動物的和諧共處。
2.拓寬野生動物的法律保護範圍,修改為:本法保護壹切有利於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系統穩定和健康的野生動物,包括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和昆蟲,根據野生動物的生存狀況,制定並定期修訂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3、應明確野生動物損害賠償,包括資金來源和賠償標準。近年來,隨著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和禁獵令的頒布,我國森林生態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得到極大改善,部分野生動物種群得到恢復,數量迅速增加。同時,由於原有棲息地飽和,食物不足,野生動物不時襲擊周圍的人、牲畜和農作物。
立法中應明確野生動物損害賠償資金的來源和賠償標準。他建議將中央政府納入賠償義務主體,建立以中央財政賠償為主、地方財政賠償為輔的損害賠償機制。此外,我們應該考慮建立壹個野生動物損害賠償基金。基金來源為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收取野生動物補償費、國內外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4.強化法律責任和執法力度:加大對非法獵捕、販賣、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處罰力度,建立野生動物禁食制度。我國刑法目前只在非法獵捕、傷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即僅限於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涉及的野生動物種類不包括除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人工馴養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被束縛的行為不包括傷害和虐待動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規定,未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的,不負刑事責任。這顯然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