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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邀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具體金額各城市已大體確定了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詳見各地發布的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也是由當事人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壹般計算標準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不提供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情況,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