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訴訟法主要規定的是程序問題,而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民法和刑法規定的是實體問題。事實上,大家對刑事訴訟法的限制並不是特別清楚。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麽?那麽,接下來,我將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1.時間用作周期的計算單位。
以時間為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三種情況:12小時、24小時和48小時。
1,12小時。傳喚和傳訊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4小時。拘留、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點,但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首次接受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天為計算單位。
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情形在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大致有三日、五日、七日、10日、15日和20日。
1,3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0-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偵查機關發現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除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大街和第五大街。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入。
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偵查期間,律師要求會見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他應在5天內安排壹次會議。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人。
對裁決提出上訴和抗議的時限為5天。
第三和第七大街。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被不起訴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首先,我在這裏要告訴妳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普遍實現的有12小時和24小時。比如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拘留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因為必須在24小時內送到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