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民承包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合法自願、有償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經營工作。
第二章當事人轉讓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屬於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截留。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決定以任何方式流轉農民的承包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或者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壹條承包方和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通過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進行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如需調動,應提前向用人單位提交調動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出讓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人將承包人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的土地重新流轉前,應當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流轉期間因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時,承包地被承包人依法收回時,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通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通過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自願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的雙方原承包權利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請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以流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可以請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或者補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可以自願分得承包地用於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其分得的土地應當返還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流轉、互換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照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條例》也規定,承包方流轉承包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流轉方式、期限等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受讓方應當征得承包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