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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促進事業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形式主要分為:全面預算管理;差別預算管理;自營管理。第三條沒有穩定經常性業務收入或者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應當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壹)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多種形式的預算包幹,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二)對於有條件逐步過渡到差額預算管理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主體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

全額預算管理單位有壹定收入的,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單位主管部門設定其收入的壹定比例或者數額,用於沖減業務費預算撥款。第四條事業單位有壹定數額的穩定經常性業務收入,但不足以解決本單位經常性支出,需要財政補貼的,應當實行差額預算管理。

(壹)收支平衡預算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減少超支。

(二)對有條件逐步過渡到自收自支管理的結余預算管理單位,應逐年減少業務費補貼,並在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實現經濟獨立,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第五條有穩定經常性收入並能解決經常性支出,但不具備企業化管理條件的事業單位,應當實行自收自支管理。

(壹)自收自支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增收節支留,減少超支。

(二)收入大於支出的單位,在核定收支時,應規定收入部分上繳財政或主管部門。如果交給主管部門,可以沖抵財政撥款用於部門業務支出。具體比例或數額由財政部門會同單位主管部門核定。

(三)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事業單位性質不變,工資、福利、獎勵等不變。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

(四)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仍為預算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編報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接受財務監督。

(五)對有條件向企業化管理過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限期督促其實行企業化管理。實行企業化管理後,應當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國家鼓勵經批準脫離事業單位的個人或者集體興辦各種有益於社會的事業,對經濟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給予適當支持。第七條建立基金制度。

(壹)全額預算管理單位預算結余資金,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二)結余預算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應逐步建立修購基金制度,修購基金應從收入中提取。有條件的自收自支單位應逐步建立折舊制度。單位應通過增收節支結余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有條件的自收自支單位可以建立備用金。

(三)每個機構的情況不同,每個基金的提取比例也應不同。總的原則是,同類型事業單位獎勵基金的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應高於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應高於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結余預算管理單位過渡到自收自支管理的,可以實行與業務費用減少速度掛鉤的辦法。具體比例和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第八條事業單位發放獎金免稅限額由財政部門核定,發放的獎金和超限額繳納的獎金稅在本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支出。

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和補貼,職工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第九條建立營運資金制度。為了支持有收入的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積極組織收入,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業務周轉金。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定期回收。

(壹)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1。財政專項安排和業務支出的資金由無償劃撥轉為有償使用;2.減少創收機構的運作費用;3 .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財政資金。

(2)營運資金的主要用途:1。解決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經費不足的問題;2.支持有條件的機構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3 .幫助有還款能力的機構解決裝修、大型設備購置、盈利業務項目等暫時的資金短缺問題。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系統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