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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的關系能反映出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補償主體不同。在民事賠償中,賠償主體不壹定是國家,侵權責任由侵權人自己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的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不以官員身份出現,並不是因為其官員行為。當國家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賠償義務由特定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的主體和實際賠償義務機關與民事賠償不是壹回事,而是分開的。

2.補償的範圍和類型是不同的。國家賠償的範圍是有限的,壹般比民事賠償的範圍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的16種情形,而且在第5條和第17條中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9種情形,民事誤判、嚴重輕罪判決和公共設施損壞國家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三種。國家損害賠償的內容僅限於直接損失和財產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但《民法通則》對後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賠償。

3.補償的原則不同。民事賠償主要采取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分為兩種: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此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國家賠償法采取違法性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會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合法,即使存在主觀過錯,國家也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兩個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因為司法賠償造成的損害事實發生在訴訟本身,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而沒有必要提起訴訟。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得不到解決才能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沒有這種前置程序,適用於民事壹審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其特殊的賠償程序。首先,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違法行為,然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賠償,對賠償不服或者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可以不經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賠償的範圍;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六)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七)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和攤派費用。

(九)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