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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有哪些重點章節?
壹、綜合題的主要考點

1,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二)原始憑證所列費用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攤時,保管原始憑證的單位應當向其他應當承擔的單位出具原始憑證分割單(非復印件)。

2.財務會計報告

(1)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2)國有企業、國有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

3.會計檔案

(1)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原卷的前提下,可以查閱或者復制登記。

(二)會計檔案銷毀程序

“單位負責人”應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2)銷毀會計檔案時,本單位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應派人監督出售。

(3)銷毀後,監銷員應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

(3)到期未清償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不得銷毀。

4.不相容的位置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審批與業務辦理、業務辦理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辦理與審計檢查、授權審批與監督檢查。各單位在設計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使不相容崗位和職責相互監督和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5.政府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8、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不負責審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9.會計工作交接

(1)監理人員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會計人員負責監督。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主管部門可派人與監督員壹起工作。

(2)會計信息傳遞後的責任界定。

①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②更換人員對移交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更換時因疏忽未能發現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存在問題,但事後發現的,仍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原交接人員不得以會計資料已交接為由推卸責任。

10、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教唆、指使的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5000-50000元罰款。

(2)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