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等。動車事故的賠償可以通過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提起,區別在於舉證責任和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規定方面,應優先適用鐵路法,但鐵路法未規定限額賠償,不應適用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限額賠償。二、具體情況1。該事故不適用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有限賠償。在賠償規定方面,《鐵路法》應優先處理《鐵路法》與《侵權責任法》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但《鐵路法》沒有規定有限賠償,而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有規定。理由有四:(1)《鐵路法》作為上位法未規定賠償數額,但《條例》作為下位法規定了賠償數額,屬於逾越法律的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無效。(2)《條例》中的限額規定因與《基本法》侵權責任法中的全額賠償相沖突而無效。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是全額賠償,而有限賠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航空的有限賠償由航空法授權國務院規定,海事的有限賠償由海商法直接規定。(3)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只能規定行政管理,不應侵入司法領域並規定賠償數額。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醫療事故和學校傷害事故的行政賠償規定尚未被法院采納,法院適用最高法院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4)有限賠償為654.38+0.5萬元,遠低於道路交通事故和航空事故的賠償,體現了鐵路部門的利益,有失公允。2.雷擊不是不可抗力。雷擊是鐵路運營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其設備應符合防雷要求,因此雷擊不屬於不可抗力。3.上海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可以統壹適用於事故賠償,即636760元(1)。《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多人因同壹侵權行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此,對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這壹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可以是同壹標準,而不是區別對待。(2)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事故賠償以訴訟所在地法院的標準為準。(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溫州事故發生在浙江,被告上海鐵路局註冊地在上海。因此,浙江鐵路法院和上海鐵路法院均有管轄權。浙江標準適用於在浙江起訴的人,上海標準適用於在上海起訴的人。兩個標準分別為上海高(636760元)和浙江低(547654.38元+0.8萬元),差額為(89580元)。因此,當事人壹般會選擇在上海提起訴訟並適用上海標準。4.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法院決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壹般為5萬元,特殊情況的最高限額為654.38+萬元。5.關於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受害人有扶養人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扶養人的生活費列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對“包括”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撫養費不再單獨賠償,死亡賠償金已經包括在內。另壹種觀點認為,它不是壹個單獨的賠償項目,而是添加到死亡賠償金中。因此,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明確。6.關於* * *上海鐵路局主張,如果列車事故是由信號設備缺陷造成的,如果情況屬實,設備制造商和用戶鐵路局是* * *同壹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動車事故賠償鑒定只有在司法機關對事故案件進行嚴格鑒定後才能作出結論。正常情況下,本著誰出問題誰負責的原則,如果是電子系統問題,電子系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交通系統問題,交通系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保險公司應該在賠償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