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有哪些?
1,欠款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執行階段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有壹哄而上之能事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如何找到債務人的有效資產
發現和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等債務人的財產,特別是有效資產(即債務人擁有的可以變現以償還到期債務的資產)是訴訟催收活動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決定訴訟效力的最關鍵因素之壹。掌握和控制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就意味著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這是迫使債務人接受債務(貸款)重組、以物抵債、訴訟或和解的最重要砝碼和殺手鐧。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有效資產,訴訟結果只能是壹張“法律白紙”。
對債務人有效資產的尋找應貫穿授信全過程,包括授信前、授信中、授信後的非訴訟催收、訴前準備、訴訟、中期授信和風險管理全過程。
在發放信貸之前和發放信貸時,銀行要求債務人準確填寫需申報的主要資產清單。信貸人員和盡職調查人員應逐項仔細核對債務人的主要資產清單,包括財產來源的合法性、產權證的真實性、財產存放地點、是否設定抵押和質押、流動性和變現價值等。,並在貸後檢查中及時了解和調查債務人有效資產的變化情況,並詳細記錄相關信息,以便銀行立即了解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以備將來的催收活動。在訴訟的催收活動中,全面查清債務人的財富和資產也是訴訟終結前盡職調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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