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藝人通知費所涉及的罰款也體現在本案中。
首先,應該支付給藝人的通知費必須全額支付。妳這種情況,據說她作為《極限挑戰》第三季的嘉賓參與了兩個節目的錄制,費用400萬。袁春公司壹直沒有支付其錄制費,法院最終判決供電公司需要支付林誌玲工作室400萬元。也就是說,相應的費用需要付出很多。
其次,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通常壹個人去參加壹個活動,會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裏也會有違約金。如果某公司惡意拖欠藝人的通知費,將按照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進行賠償。這種情況雖然沒有披露違約金的金額,但是違約金的比例通常比較高。
第三是相應的責任人需要承擔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下達後,喀什袁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被指定為被執行人,其部分消費也被限制。而如果判決下達後沒有按時支付相應的費用,妳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拖欠藝人通知費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壹種表現,所以如果妳惡意違約,就是惡意違反勞動合同法。違反這條法律當然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大部分還是會有壹個打官司,彌補錯誤的過程。如果沒有把握好這兩個機會,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妳需要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通常,行為人的報酬包括勞動報酬和肖像權使用費的雙重屬性。演員的勞動收入來源於合同,比如演出合同、宣發合同、代言合同等等。這些合同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藝人需要完成相應的工作,簽約的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
另壹方面,演員的報酬也具有肖像使用權的屬性。這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如果公司拖欠藝人的通知費,相當於違反了民法的相關規定,當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無論什麽樣的公司,只要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有的通過勞動仲裁,有的通過法院判決,但壹般來說,該交的費用是必須交的,相應的罰款也是無法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