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律法規勞動法律法規由國家制定,體現國家意誌,涵蓋所有勞動關系。它們通常是調整勞動關系時應遵循的原則性規範和最低標準。其基本特征是體現國家意誌。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法律關系,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必須加入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擔任壹定職務或者承擔壹定崗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內部勞動規則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享受用人單位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體現了雙方的意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其基本特征是體現勞動關系雙方的意願。
(三)集體合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關於企業或行業工作條件的決定不是單方面作出的,既不是由雇主(employers)作出的,也不是由雇員或雇員組織(rag)作出的,而是在國家法律法規最低標準的基礎上,由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確定的。
集體合同是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如果沒有工會組織,則由員工代表和企業簽署。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應當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