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概念中:
我國傳統的法律概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往往習慣於將刑、法、法等同起來,認為法就是刑法。
西方方法的概念主要以權利為中心,起源於平民與貴族之間的沖突。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是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壹對壹遵守的效果。
2、法律的標準(法律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單位是什麽):
傳統中國法律是從氏族、部落到氏族、家庭到國家社會的群體本位道路。
西方的法律標準是從氏族到個人,然後通過上帝和上帝到個人的道路。
3、從法律文化的性質來看: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壹種公法文化,本質上是壹種刑事(刑法或國家化)法律制度;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私法文化,而私法文化是民事(民事或私法)法律制度。
4.倫理化和宗教
西漢以後,傳統中國的法律逐漸受到儒家倫理的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範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直到隋唐時期,中國的法律才完全倫理化,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清朝末年。
儒家倫理使中國傳統法律成為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為法律的靈魂。
西方法律文化受到來自羅馬的基督教的影響,到了中世紀,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法律。盡管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和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今天仍然存在,並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之中。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有很多法律形式,與現代法律不同的是,只有少數法律、法規和規章。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為:刑、法、律、令、典、形、狀、詔、專利、司、比、例。在壹個王朝中,往往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以形成該王朝的法律制度。
古漢語中的“法”、“法”、“刑”三個詞是相互關聯的。相傳商鞅變法,改律為法。第壹個將“法”和“律”合並成“律”字來指代壹個規範體系的人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但“刑法”和“法律”都不具備現代法律的豐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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