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民法典》規定電動車不能上樓。
《民法典》規定電動車不能上樓。
在國家應急管理部頒布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大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和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規定中還提到,當地監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也要提高靈敏度,加強監督檢查。在要求各住宅小區設置符合條件的集中臨時充電點和集中停車處的基礎上,明確物業巡查、勸阻、制止義務,制止無效後向城管執法部門或消防部門報告,對疏於管理、不履行義務者進行處罰。

安全是壹切的基礎,電動車越來越普及,充電安全是個大問題。據統計,80%的電動車火災是在充電時發生的,90%的電動車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是由於放置在大廳或過道、樓梯間造成的,人在逃生時吸入大量有毒煙霧而死亡或受傷。

國家對電動車的管理越來越嚴格,連家裏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都有了新的要求,最嚴重的要判重刑!電動車違規停車充電,後果很嚴重!

禁止電動車上樓,不在樓梯間、過道、房間充電,禁止飛線充電。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出現危險情況!車主應將電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或進行充電。

高層住宅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壹)遵守住宅區消防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物;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承擔建築消防設施維護、更新、改造的消防服務費用和相關費用;

(五)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