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三種陸生野生動物。原國家林業局2000年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收錄陸生野生動物約1700種。雖然有些野生動物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壹、二級野生動物,但它們已進入“三有”保護動物名單,也受到保護。常見的“三有”保護動物有麻雀、壁虎、青蛙、兔子、刺猬、竹鼠、菜花蛇、野豬、鵪鶉等。
壁虎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踩死它屬於非法捕殺行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捕獲三只動物進行立案有四個標準:
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註:四個立案標準並不並存,但只要有其中壹個,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特別是在禁獵區和禁獵期間捕獲三只動物(所有生活區都是禁獵區)。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加重處罰、定罪和處罰的規定。
犯非法狩獵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