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有:《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110條:“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因此,即使司法機關為了執行任務而依法進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也應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執行搜查時必須出示搜查證,搜查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住所和其他有關場所。其他人沒有這個權利。公司經理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