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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保障和()保障。
國家為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_

1.什麽是有組織犯罪?

明確定義“有組織犯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對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組織”作出規定,將暴力、威脅、作惡、欺淩群眾等行為納入懲治範圍。

二是如何嚴懲和防範黑惡勢力,如何防止黑惡勢力卷土重來?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主要成員可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罰款等刑罰;根據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單獨羈押或者分別羈押等措施。為了鏟除經濟基礎和防止死灰復燃,必要時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犯罪期間所得財物極有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和孳息、利益,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該財物的合法來源的,也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三是如何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怎麽辦?

規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線索處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建立防止幹擾破壞選舉的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為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保障。

第五十九條_ _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健全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專業力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提升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能力。